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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华港燃气集团保定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建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692075678D。
法定代表人:孟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艳丽,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该单位职工。
被告:华港燃气集团保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华侨大厦8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2586936358R。
法定代表人:倪小笛,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河北森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华侨大厦8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557685772T。
法定代表人:柏喜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理人:郭海英,女,汉族,1986年3月23日出生,住保定市北市区,该公司职员。

原告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华港燃气集团保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森美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华港燃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牛建军
审判员 王蕾
人民陪审员 平瑶

书记员: 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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