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滔,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112.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9,112.50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 伟
书记员: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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