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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
  法定代表人:纪友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国滔,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刘巽全。
  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2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112.5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19,112.50元,由原告华润混凝土(北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  伟

书记员:董丽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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