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新龙(恩施)医药有限公司
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史某某
申请人华润新龙(恩施)医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行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碧,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申请人何某某,女。
申请人史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何某某,史某某之母。
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受理了申请人华润新龙(恩施)医药有限公司、何某某、史某某关于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贾鹏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华润新龙(恩施)医药有限公司、何某某、史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4年1月26日经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华润新龙(恩施)医药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给何某某、史某某被抚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交通费、住宿费、施救费、餐饮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80000元。订于2014年1月26日前支付200000元,2014年2月14日前支付80000元。
二、申请人史某某在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医治的医疗费由华润新龙(恩施)医药有限公司垫付,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待史某某治疗终结后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标准,按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巴公交认字(2014)第2014009号)确定的责任份额分担。何某某、史某某应配合医疗机构治疗,因擅自出院、转院等造成的扩大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三、死者丧葬事宜由何某某、史某某自行组织,与华润新龙(恩施)医药有限公司无关。华润新龙(恩施)医药有限公司办理交通事故保险索赔时,何某某、史某某应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等复印件。
四、何某某、史某某签署本协议后自愿放弃其他一切诸如找华润新龙(恩施)医药有限公司司机许哲峰索赔等实体权利和到有关部门上访、提起民事诉讼等程序性权利。
五、本协议签署后如一方违约,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华润新龙(恩施)医药有限公司、何某某、史某某2014年1月26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华润新龙(恩施)医药有限公司、何某某、史某某2014年1月26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贾鹏程
书记员:陈东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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