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润利川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腾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6352547XW。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学凯,湖北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鹤峰县升兴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大桥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57042448H。法定代表人:姚承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军,湖北松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润利川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峰县升兴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华润利川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利川医药有限公司因案件相关证据资料遗失,不足以支撑案件审理需要,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华润利川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20.00元,减半收取1110.00元,由原告华润利川医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斌
书记员: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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