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70区留仙三路6号鸿威工业园c栋厂房1楼。
法定代表人:万峰,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赫,公司员工。
被告:汪某。
委托代理人:柯新周,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12元,由原告华某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翔
书记员:余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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