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1,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卫红,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华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华某3,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华某4,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华5,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华某6,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华某1与被告姜某、华某2、华某3、华某4、华5、华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 楠
书记员:侯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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