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颢,上海朝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澳某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中路XXX号XXX楼一层A部位及二层A部位。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职务不详。
原告华某与被告上海澳某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原告华某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华某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5.50元,由原告华某负担。
审判员:杨东锋
书记员:杨燮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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