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
卢清
华某某
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
原告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卢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被告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某与被告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国民
书记员:赵景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