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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与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华某
卢清
华某某
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

原告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卢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被告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某与被告华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二款、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国民

书记员:赵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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