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
张奇(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
卢清
华某某
陈忠
原告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张奇,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被告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陈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兰西县。
原告华某与被告华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国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奇、卢清,被告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卢青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二人承包的100亩耕地承包经营权赠与给原告华某,据此,原告取得了10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与被告华某某于2014年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转合同未约定流转价格,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且被告口头答应支付原告上学期间的费用也未履行,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2日签订的关于70亩土地承包协议。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卢青与被告离婚时约定将二人承包的100亩耕地承包经营权赠与给原告华某,据此,原告取得了100亩耕地的承包经营权。原告与被告华某某于2014年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流转合同未约定流转价格,继续履行显失公平,且被告口头答应支付原告上学期间的费用也未履行,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书,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被告于2014年5月2日签订的关于70亩土地承包协议。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王国民
书记员:赵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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