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混凝土(黄某)有限公司
石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原告华新混凝土(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某石灰窑区石料山。
法定代表人陈兵,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4号。
法定代表人夏文。
本院在审理华新混凝土(黄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混凝土(黄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混凝土(黄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黄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3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黄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混凝土(黄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黄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103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黄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永红
书记员:万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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