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鸿盛花园高层住宅楼A座1902室。
法定代表人:徐红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
负责人:刘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
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曹家华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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