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与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鄂州市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鸿盛花园高层住宅楼A座1902室。
法定代表人:徐红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景珍,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鄂州分公司。地址:鄂州市鄂城区杜山镇。
负责人:刘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俊,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
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湛少鹏 审判员  曹家华 审判员  宋光亮

书记员:徐莉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