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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与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
许跃利(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
许磊
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杨诗炳
陈少杰

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982号。
负责人:刘胜,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跃利,湖北卓创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磊。
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长安大道84号。
负责人:夏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诗炳。
委托代理人:陈少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与被告广东腾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付清原告货款,故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20元,减半收取计5910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20元,减半收取计5910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高桂云
审判员:肖友武
审判员:李启发

书记员:邹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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