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住所地:天门市黄潭镇西庙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科,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笛,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广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辛冲镇正街。
法定代表人闫红,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诉被告湖北广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天门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戴建国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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