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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与湖北永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白霓镇堰下村*组。
法定代表人:卢国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松,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永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桂花泉镇官庄村*组。
法定代表人:胡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永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北永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计2022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艳辉
人民陪审员 陈其华
人民陪审员 蔡阳峰

书记员: 余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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