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白霓镇堰下村*组。
法定代表人:卢国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松,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永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崇阳县桂花泉镇官庄村*组。
法定代表人:胡霞,该公司经理。
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永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以被告湖北永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已付清货款为由,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5元,减半收取计2022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艳辉
人民陪审员 陈其华
人民陪审员 蔡阳峰
书记员: 余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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