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地址:崇阳县白霓镇106国道旁。
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松,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62号706.
法定代表人:何云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该货款已实际履行,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天华
人民陪审员 黄新龙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书记员: 李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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