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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与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地址:崇阳县白霓镇106国道旁。
法定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松,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西安中路62号706.
法定代表人:何云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圣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该货款已实际履行,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1元,由原告华新混凝土(崇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程天华
人民陪审员 黄新龙
人民陪审员 程光正

书记员: 李进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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