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新水泥(鄂州)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段店镇孙彭村。
法定代表人:陈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玉清,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杨因岭舵塘村
法定代表人:罗国清,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市万昆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拾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阳,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2017)鄂0703民初2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审判员 李慧捷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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