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文利,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华,河北华夏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洋,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义芹(系原告之母),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定兴县。
华文利与武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华文利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文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学伟
书记员:刘彦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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