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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包才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昌靖,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才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华某某诉被告包才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此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9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包才其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9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以借款5.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8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年12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2018年3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9,000元。此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合计5.9万元借款未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包才其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同年12月1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8年3月14日,被告再次向原告借款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就上述合计5.9万元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存折记录,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5.9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应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至今未能清偿上述借款,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9万元,并支付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日止的利息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就利息的起算日期,本院酌定为本案立案次日即2019年6月4日。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包才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华某某借款人民币5.9万元;
  二、被告包才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华某某以借款人民币5.9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4日起至借款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5元,由被告包才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  英

书记员:唐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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