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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某某与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静静,上海捷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元,上海市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某某与被告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华某某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黄  燕

书记员:孙  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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