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广兴隆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华某县二桥东路。法定代表人:谢志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立新,系该公司股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祥,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荆州市鑫贝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石首市高陵镇公主路。法定代表人:杨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某广兴隆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鑫贝某服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广兴隆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3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918元,由原告华某广兴隆华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丽
书记员:李红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