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张杰诺
王克明
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
原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亢惠芳,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杰诺、王克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红,职务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森,河北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碑店市欣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赵凤启
书记员: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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