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前,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弈安,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生玉海。
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现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3,430.1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1,715.07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均由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盛宏观
书记员:张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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