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9层。
法定代表人:朱可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慧芸,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轶,上海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汇沣通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
法定代表人:安黎明。
被申请人:上海筝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喻俊华。
被申请人:上海永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代秀英。
原告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汇沣通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筝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汇沣通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筝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559,713.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中信达(唐山)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了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乌鲁木齐汇沣通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筝菁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永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559,713.3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敏
书记员:陈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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