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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诉张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吴菲
尹锋(湖北弘正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马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17879-4。
负责人聂华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合规部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尹锋,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锋、吴菲,被上诉人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马超到庭参加庭审。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9元,退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9元,退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王源渊
审判员:王小云
审判员: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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