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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与张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17879-4。
负责人聂华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合规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尹锋,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9元,退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王源渊 审 判 员  王小云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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