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128号,组织机构代码78817879-4。
负责人聂华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菲,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合规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尹锋,湖北省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马超,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宝区人民法院(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东宝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9元,退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审 判 长 王源渊 审 判 员 王小云 代理审判员 刘慧敏
书记员:马咏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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