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王斌(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
许某
王巍(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刘久(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
易某某
刘某位
卓少芹
湖北盟盛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周绍平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A座9、10楼。
负责人龚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斌,湖北书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上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当阳市人,住湖北省当阳市王店镇王店集镇。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巍、刘久,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代为处置执行款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易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34-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武汉市硚口区利济路8-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卓少芹,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府城办事处凤凰村4组。公民身份证号码:××。代理权限:答辩、和解、提出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盟盛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大道彭家岭399号黄径口汽车市场庆铃4S店内三楼。
法定代表人宋国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绍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答辩、调解、上诉、代签法律文书。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易某某、刘某位、湖北盟盛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3)鄂孝南民初字第019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某达成了如下和解协议:“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许某各项损失55000元。二、上述款项于裁定书签收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履行完毕后,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许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权利义务就此终结。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四、协议签定后,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上诉”。2014年6月17日,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许某已达成上述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6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艳华
审判员:李元成
审判员:喻富林
书记员:胡宝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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