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
吕茂君(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
孔某某
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北辰绿色家园F-08-09.10商服。
负责人王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茂君,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孔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乔英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治及其委托代理人吕茂君,被上诉人孔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乔英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是否为民事案件纠纷存在争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本案是否为民事案件纠纷存在争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庆高新商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预交,应予退回。
审判长:朱志晶
审判员:赵楠
审判员:刘放
书记员:李美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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