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孙耕(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
刘某
杨某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
代表人贾红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商戬,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耕,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望都县。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望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刘某、杨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学骞
书记员:刘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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