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保定市阳光大街与东风路交叉口仁和公寓底商第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负责人:贾洪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习、庞韶丽,河北尚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住阜平县。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国军,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系被告孟某某父亲。
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于某、孟某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自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于某、孟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志杰
书记员: 段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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