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威,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平,京山县雁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16层。
负责人:朱宇,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勉阳大道9号。
负责人:卢爱军,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赞、葛兴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华威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华威负担。
审判员 曹振华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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