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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威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华威,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平,京山县雁门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66号普提金商务中心A座16层。
负责人:朱宇,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勉阳大道9号。
负责人:卢爱军,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赞、葛兴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昌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华威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华威负担。

审判员  曹振华

书记员:王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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