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岛大厦一至二楼。
负责人:徐辉,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国知,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祁楚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申请人:陈庆,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申请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养殖场(12)。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祁某某、被申请人巩某某、被申请人祁楚财、被申请人陈庆、被申请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银行资金人民币10,475,451.4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向本院提供担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祁某某、被申请人巩某某、被申请人祁楚财、被申请人陈庆、被申请人武汉齐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475,451.4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管理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书记员: 胡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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