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某。
委托代理人饶继斌,黄石市西塞山区滨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黄石市河口镇河西大道188号。
法定代表人祝海龙,系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新胜,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某某诉被告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华某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俊
书记员:叶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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