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李平,上海钟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华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华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华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 英
书记员:陈莎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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