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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发鼎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蔡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蔡某)与武汉蔡某工贸有限公司、武汉爱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华发鼎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37号。
法定代表人:陶火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开来,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蔡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7r2地块。
法定代表人:胡明月。
被告:武汉爱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48号中环湖畔5#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宋学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志雄,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汉南,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发鼎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鼎诚)诉被告武汉蔡某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蔡某)、被告武汉爱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爱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发鼎诚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先予执行人民币3,000,000元以支付相关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华发鼎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申请先予执行金额过高,超过合理的范畴,本院予以调整至人民币2,7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告武汉蔡某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爱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管 理

书记员:吕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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