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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与霸州市南某某采二时代先锋电讯门市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会战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804322232L。法定代表人:霍学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光,系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霸州市南某某采二时代先锋电讯门市部,住所地霸州市南某某采油二厂,注册号131081600028657。经营者:安翠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霸州市。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2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房屋,租期为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满后,原告因为需要拆除租赁给被告的房屋,多次要求被告搬离,被告至今没有搬离,仍非法占用房屋。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停止侵权,搬出原告的霸州通信站院内北面东侧平房7间,将房屋返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霸州市南某某采二时代先锋电讯门市部辩称,被告没有不答应搬离所租赁的房屋,而是原告方没有与被告方沟通直接就起诉了被告。原告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身份。2、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编号为BZ2017-004(2)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房屋坐落于霸州市通信站内背面东侧平房,间数9间,建筑面积152.66平方米,房屋结构砖木,层数一层,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霸油字第004号,租房用途为库房,租赁期限12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租金11000元。证明租期已经届满,被告还继续占用原告的房屋。3、1989年1月10日霸县人民政府城镇房屋确权发证办公室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一份,所有权人为华北石油管理局通讯处,房屋坐落霸县××××南南,涉案房产。证明所租赁的房屋是属于原告的。4、2018年2月2日华北石油通信公司综合服务中心出具的防火隐患治理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于2018年2月份就给被告下发了通知,让被告搬离其所租赁的房屋,被告所租赁的房屋将要拆除。5、视频资料一份,可以反映出:1、原告方已经告知被告方所租赁的房屋必须拆除;2、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也表示收到原告方的通知,并表示愿意配合;3、证明原告方的夏站长(通讯公司的站长)告诉了被告方房屋已经到期,不能再租,被告方占用租赁房屋已经没有法律依据,被告方也承认原告方不同意收房租、也不同意续签合同。综上证据,被告方已经明知原告方不再续签合同,所租的房屋必须拆除,虽然被告方声称愿意配合,但至今仍占用房屋,拒不搬出,故原告方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法律救济。被告质证意见:对证1、3无异议。对证2真实性无异议,租期一年,到期之后没有续签,房屋到期以后没有收回。对证4原告方给我方发的是复印件,不是原件。对证5夏站长和我谈过,年前拆了两间,夏站长说年后初八再过来谈,但是到现在也没有过来,原告方直接起诉了。2014年租房的时候,九间库房漏雨,挺破的,被告按着原告方的要求修复的,现在又说不合格,消防有隐患,这不是被告的责任,是原告方的责任,被告方是按照原告方的要求修复的。被告举证如下: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信息。原告质证意见:对被告方的证据无异议。经询问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已经收回两间租赁房屋。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原告华北石油通信公司与被告霸州市南某某采二时代先锋电讯门市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位于霸州通信站院内北面东侧平房9间作为库房。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租金为11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交纳了房屋租金11000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租赁期限届满后,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原告也没有再收取被告房屋租金,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2018年2月2日原告华北石油通信公司下属安全环保部、综合服务中心通知全体商户,2018年2月6日将拆除机房北侧平房一栋,消除该栋平房的火险隐患,要求各商户在2018年2月6日9时前搬离。2018年2月6日,原告方工作人员夏站长与被告经营者安翠琴谈话,告知被告2018年2月26日拆除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不再续签合同,也不再收取租金。原告在2018年2月26日收回了租赁给被告的两间平房,其余七间平房原告继续使用至今。原告在起诉之前没有再催促被告腾房。
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霸州市南某某采二时代先锋电讯门市部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会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光、孙艳海,被告霸州市南某某采二时代先锋电讯门市部的经营者安翠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霸州市南某某采二时代先锋电讯门市部租赁原告平房9间作为库房,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没有续签租赁合同,被告继续占有使用,双方之间转化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向原告继续支付租金。原告收回了其中两间租赁房屋,被告继续使用着其中7间租赁房屋,应当按照约定租金标准继续支付租金,每月为713元(11000÷12÷9×7=713)。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腾房,收回租赁房屋,应当给被告一个合理的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霸州市南某某采二时代先锋电讯门市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0天内将占有使用的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的坐落在霸州通信站院内北面东侧7间平房腾空并交付给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二、被告霸州市南某某采二时代先锋电讯门市部自2018年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华北石油通信有限公司租金713元至滕空房屋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霸州市南某某采二时代先锋电讯门市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会义

书记员:李东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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