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紫某某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明,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黄万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北石油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安平,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普权,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紫某某三联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某某三联影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北石油通信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沧民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紫某某三联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万里,被上诉人华北石油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安平、王普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是否应判决华北石油通信公司赔礼道歉,二是原判赔偿数额是否适当。关于是否应判决华北石油通信公司赔礼道歉问题,在本案中,华北石油通信公司侵犯的是紫某某三联影视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财产权性质,其并未侵犯紫某某三联影视公司的人身权利,故紫某某三联影视公司请求判令华北石油通信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关于原判赔偿数额是否适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著作财产权侵权案件中,人民法院可以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原审判决综合考虑华北石油通信公司网站的侵权情节、涉案作品的类型和影响力等因素,酌定赔偿金额为5000元并无不妥。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陈振杰
审判员 张守军
代理审判员 张岩
书记员: 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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