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
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刘超(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段某某
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
负责人戴国松,该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刘超,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与被告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段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承担。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赵建功
审判员:郭春艳
书记员: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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