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
李秀树(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刘超(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孙某某
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住所地任丘市。
负责人戴国松,该单位处长。
委托代理人李秀树、刘超,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与被告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3元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华北石油管理局华美综合服务处承担。
审判长:张静
审判员:郭春艳
审判员:赵建功
书记员:李亚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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