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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与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桥西区平安南大街70号。
法定代表人:范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哲峰、张建民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石某某市桥西区。

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与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原告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石某某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0.0元,减半收取计6,690.0元。

审判长 刘喜庆
审判员 王鹏
审判员 李随良

书记员: 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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