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农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汪琦琛(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喻志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华农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汪琦琛,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喻志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农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农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农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农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34元,减半收取10717元,由原告华农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华农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农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34元,减半收取10717元,由原告华农农资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熊龙祖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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