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陆一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平,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后街室内装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乐锋,男。
原告华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后街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华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9日以在另案提起反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华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03.29元,合计1,828.29元,由原告华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高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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