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井生
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
王某
原告华井生
委托代理人韩磊,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
原告华井生与被告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井生及委托代理人韩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村民,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也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仍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义务。鉴于该房屋已被列入征收范围,且已被拆除,办理过户手续已无实际意义,该宅院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诉争宅院的征收安置补偿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2001年2月24日原告华井生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原告华井生办理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三段14号宅院的征收安置补偿手续。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均为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村民,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也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被告仍负有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义务。鉴于该房屋已被列入征收范围,且已被拆除,办理过户手续已无实际意义,该宅院的征收安置补偿利益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诉争宅院的征收安置补偿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2001年2月24日原告华井生与被告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契约》有效;
二、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协助原告华井生办理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北港镇街里村三段14号宅院的征收安置补偿手续。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审判长:莫军
审判员:许庆海
审判员:王辉久
书记员:张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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