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艾尔集团唐山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新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东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香港北角英皇道663号万诚保险千禧广场2701室。
法定代表人:管敬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坚,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某某晨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井陉县南障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翠英,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艾尔集团唐山容器有限公司(简称艾尔集团唐山容器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乐公司)、石某某晨屏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晨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石民五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2、判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石某某晨屏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长 陈振杰
审判员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书记员: 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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