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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与石某某晨屏工贸有限公司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艾尔集团唐山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遵化市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烨,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新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徐东海,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香港北角英皇道663号万诚保险千禧广场2701室。
法定代表人:管敬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志坚,冀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石某某晨屏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井陉县南障城村。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翠英,河北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艾尔集团唐山容器有限公司(简称艾尔集团唐山容器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乐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乐公司)、石某某晨屏工贸有限公司(简称晨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石民五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石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石民五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2、判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石某某晨屏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审判长 陈振杰
审判员 冯胜杰
代理审判员 张晓梅

书记员: 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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