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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物资公司与鑫达橡胶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
李小龙(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玉田县鑫达橡胶有限公司
杨某

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物资公司),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政府东南角(无终西街10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娟,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龙,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玉田县鑫达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橡胶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发臣,系经理。
被告:杨某,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东物资公司与被告鑫达橡胶公司、杨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华东物资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华东物资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华东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蒋召民
审判员:杨春艳
审判员:赵志全

书记员:单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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