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孙丽梅(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
李立国
冯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北方升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丽梅,黑龙江海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立国,该公司信访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
上诉人升平煤矿因与被上诉人冯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集贤县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集贤县人民法院(2013)集民初字第5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集贤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玉波
审判员:曹红霞
审判员:蒋昱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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