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原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海,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俭(系被告李某某儿子),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千某某、李某与被告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千某某、李某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千某某、李某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千某某、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千某某、李某负担。
审判员 邓卫平
书记员:薛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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