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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高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郧西县人民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十堰高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十堰市车站路**号。法定代表人:梁霞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祯,男,生于1952年9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原告十堰高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郧西县。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主张、举证、辩论、调解、变更诉讼请求、签收法律文书等诉讼活动。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志良,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与诉讼、代为主张、举证、辩论、调解等民事诉讼活动。被告:郧西县人民医院。所在地:郧西县城关镇康富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42186151-1。法定代表人:王传成,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伟,男,生于1975年11月20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郧西县人民医院职工,住郧西县。代理权限: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谌甲军,湖北正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有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等特别授权。

本案在审理中,诉讼中因双方分歧较大,涉诉房屋二百余套,房屋总面积、总购房款,以及购房款的支付情况尚需双方对账,并逐一进行核对确认,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完成此项工作,故十堰高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暂时中止本案审理,待双方确定并完成好上述事项后,本案再继续审理。
十堰高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郧西县人民医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十堰高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中止诉讼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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