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陈蓬(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朱建房
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茅箭路48号1栋202。
法定代表人徐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蓬,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朱建房,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公司与被告正在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瑜
审判员:燕学成
审判员:徐卓威
书记员:成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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