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朱建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陈蓬(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
朱建房

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茅箭路48号1栋202。
法定代表人徐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蓬,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
被告朱建房,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
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建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以该公司与被告正在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十堰顺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瑜
审判员:燕学成
审判员:徐卓威

书记员:成卓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