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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57号阳某栖谷62-3-44A。法定代表人:贺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鹏,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明辉,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公摊电费、水费等费用6132.5元并支付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某支付物业管理费6718.32元、水费851.44元,共计7569.7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陈某系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57号阳某栖谷16栋1单元25-03号业主,根据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被告陈某应当根据其房屋面积93.31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缴纳1.5元物业费,并按实际生活用水缴纳水费,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陈某共拖欠物业费6718.32元、冷水费851.44元,共计7569.76元,故诉至法院。被告陈某辩称,欠缴费用属实,我不缴纳费用原因是我所居住的16号楼在我家房子装修期间乘坐电梯时,电梯从20楼滑到负3楼。小区电梯存在问题,我们跟物业联系物业一直没有管理,物业服务态度也不好,发生问题物业没有及时解决,综上,我才没有缴纳费用。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某系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57号阳某栖谷16栋1单元25-03号业主,其住宅房屋面积93.31平方米。2013年10月30日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签订了一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被告陈某应当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物业管理费标准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5元缴纳,水电气按照政府相关标准计收,小区内热水、暖气费用据实核算收取。但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被告陈某以在其房屋装修时乘坐电梯出现坠滑,电梯存在安全隐患而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进行管理解决,电梯存在安全隐患为由遂未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相关费用,期间共拖欠物业费6718.32元、冷水费851.44元,共计7569.76元,致使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至本院,故而成诉。
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念鹏、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取得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公司,其与被告陈某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相关物业服务义务后现依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陈某支付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本院应予支持。关于被告陈某辩称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电梯安全未进行管理并据此拒交物业等费用的主张,由于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存在严重违约等情形,故本院对其这一主张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十堰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6718.32元、冷水费851.44元,共计7569.76元。如果被告陈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广场支行,帐号:17×××01。通过邮局汇款的,款汇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熊伟

书记员:谭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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