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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钱盘服务站与陈某某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丹江口市人,职业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
委托代理人衡正,湖北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
委托代理人王宇亮,湖北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十堰钱盘服务站。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南路口。
法定代表人柯玉胜,该服务站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冰雪,湖北荟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

上诉人陈某某因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2011)茅民一初字第1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尚郧生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王广泉、审判员李靖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又以未理顺本案的法律关系为由,于2012年4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陈某某的撤回起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尚郧生
审判员 王广泉
审判员 李靖

书记员: 柯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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